选择成为一名从事婚姻继承案件的家事专业律师,本以为与当事人的关系相对简单和直接一些,但做下来,才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单只是说说而已。家事法律事务的代理和结果,关系到每一个人,甚至是周围亲人的生活轨迹和方向,代理律师比其他案件的代理人更多一重责任。
乐意倾听,擅于引导,会做记录
婚姻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强烈的倾诉意愿,律师在接待时,必须让这一情节进展得通畅有序。既要认真倾听讲述,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又要通过引导问答快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并且要分得清哪些是当事人自己的情绪结节所在,哪些是与案情有关的实质问题。还要及时地控制好这个过程的方向,不能跟当事人一起再次陷入纠纷困惑的情感气氛中,而是要引导当事人,有重点地完善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支持。同时,更应该对当事人的口诉做好记录。记录一方面是还原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以备事后整理案情时遗漏某些重要的细节;另一方面还应当备注些工作内容,比如是否有证据,是否需要做进一步查证的工作,以及自己对某些具体的环节是否有不足够确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问题等等,这都为接下来理清思路做了准备。
倾听和记录还有另一重意义。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总是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也许第一次接待之后不一定建立委托关系,以后还会产生渐进的咨询,那么就需要律师能够及时倒带,将以前的案情做最快的重现,才能及时准确地跟进新的变化,并做解疑,所以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当然,这个记录最好是档案式的,成为整个案件的开始。如果是电子版本的,那就更加便于高效管理了。
充分准备和理解证据,明晰思路轻松代理
接受了委托,工作就进入真正的“干活儿”阶段。和其他案件一样,婚姻案件也是由收集证据、查明法规结合后,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准备方案的。这里,笔者最大的心得就是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它逐渐从一句空洞的原则,变成办案的准则。错综复杂的案情,在整理之后变得清晰有序,最后能确定恰当的代理方案,有点完成智力游戏般的小愉悦。
但是婚姻案件的证据有个特点,就是文字材料多种多样,行文五花八门,大多口语化,有较强的随意性。这就需要律师反复读懂当事人之间的这些自立协议、单方承诺、微信往来、语音信息以及照片背后所带来的信息实质,并且要结合前后多份证据,尽量避免对某一细节有歧义的理解,正确证明事实。
来看看这个案例:任先生诉其妻郝女士的离婚纠纷案中,任先生婚前曾将其继承的祖屋过户给郝女士,当时双方以买卖的形式办理的交易过户。但事后郝女士接受房屋后虽然结婚了,却在结婚后三个月即卷走家中财物回老家而不见影踪,完全无视当初共同生活的诺言和任先生的感情。而今任先生认为,郝女士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故要求离婚,要回自己的房子。
接受委托后,笔者认为这个案件最好分两步走,第一先收回房屋,第二步再诉求离婚,应该可以更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更容易实现最好的效果。
首先,过户是以买卖合同确定的,那么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为诉求比较妥当,但是对方很可能以赠与为由做答辩。所以,对此笔者和团队做了证据和法律依据上的充分准备。
果然,这个案件在开庭时,合议庭确实以房屋过户是买卖还是赠与为主要争议焦点做审理。我方的举证证据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契税凭证、交易备案申请签字等,证明买卖的真实性;而对方以双方往来信函文字中的行文“给你”,“不给你”,推定为赠与。
笔者认为毕竟没有其他佐证予以支持,不能单一从这个“给”字判断出“任先生将房屋赠与郝女士”这一事实,况且双方在后来发生争执的微信中,也出现过“要么给我房子,要么给我房款”“给就给”这样的内容,也证实了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对赠与达成一致。而后郝女士又并没有支付房款,故应该认定郝女士有违约行为,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令解除合同。最后,合议庭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和诉求,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恢复登记至申请人名下等等。
那么之后的离婚之诉也非常顺利地取得了意愿中的结果。#p#分页标题#e#
所谓善于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并不是要求对每一项法条、法规都有十分准确的知晓,而是对法律立法宗旨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在明确大方向之后,对具体法规做选择填空式的适用,效果最好。
对结果做客观预判,帮助客户修正诉求,达成最佳效果
了解案情之后,对诉求和结果做个客观预判,当然是代理所有案件时的必经之路。而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会在极端的情绪下,要求一些不尽实际的结果,最多见的就是,要求出轨的对方净身出户,声称永远不要他见到儿子,或者我一分钱也不要他给抚养费,只要从此与他没有任何瓜葛,等等。这些意愿当中,有些是可以通过解读法律条文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这么做,有些则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劝导当事人做长远权衡。比如,离婚案件中,往往双方志在争得更多的财产,反而忘记了孩子才是更重要的安置对象。
还是拿案例说说:阿力是富有的全能妈妈,她在离婚过程中,一味认定自己能够全部实践对4岁女儿的抚养,连抚养费也丝毫不需要孩子的父亲出。对于这一点,笔者始终认为,抚养权当然是以优于孩子的成长环境为考虑要素,但反对父母任何一方完全不支付抚养费的抉择和安排。抚养费,对于父母而言是一种负担,但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仅缺失父母一方的陪伴和教育,甚至说连父母应尽的责任都没有得到,容易因此产生怨恨感,不利于儿童的心理成长。
所以,笔者把自己的个人观点与阿力做了交流,建议应该让孩子的爸爸为女儿支付抚养费。阿力听从了笔者的意见,最后协商谈判的结果,除了充分保证父亲的探视权,还有以这位父亲做大学老师的收入能力为基础,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笔者想说的是,作为代理婚姻案件的律师,不仅要为客户实现其自身原本的诉求,还应该在工作中积累经验,让他们达成更长远的稳定和考量。不仅是全心全意服务客户,还应该有能力引导客户,这样才能给他们更多更真切的帮助。
争取与对方见面,最好协商解决
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个道理很浅显,也很准确地描述了婚姻纠纷的状态。在婚姻案件当中,除了同样要收集组织证据,更重要的还应该以目的为导向,争取全面了解案情,也就是见到对方,给其陈述情况的机会,同时争取协商解决。
举个例子:覃女士与周先生结婚后生有一女儿,现7岁,有房屋一套,存款若干,双方都是事业型人士,但周先生长期差旅生活,导致双方聚少离多,回到家又时有家庭暴力(冷暴力和出手打人的情况都有),于是覃女士诉求离婚,周先生拿到诉状副本后找到笔者。询问之后,得知周先生也并不坚持婚姻,但是十分疼爱女儿,所以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争执,于是接受委托后电话约见覃女士,三番五次后,终于答应了。
面谈之中了解到,覃女士对周先生的不负责任、自私多有抱怨,但后来也表示对周先生强大工作压力下的不自控行为还是略有理解,但失望之下不相信他会改变,为了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和心理的平静,坚持离婚。
对覃女士表示理解之后,笔者找到了双方可以协商的基础和出路,就是安排好女儿。以此为核心,笔者提出以下协商方案:
第一,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
第二,父亲可以随时探望,假期可以陪同旅游。
第三,房屋归覃女士所有,利于她和女儿现在的生活状态不改变。同时覃女士要给周先生120万元的补偿金,一年内三期支付完毕。
第四,女儿的抚养费周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女儿大学毕业,其间重大教育医疗项目支出双方另行协商共同分担,等等。
最终,这个案件双方和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落实。
回归理性,是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基础,也是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在婚姻案件中引导当事人的目标。不仅节约时间、精力和诉讼费用,还有缓和双方的尖锐冲突的意义,是解决离婚案件成本代价最优的方式。
耐心+淡定,摆好自己的心态才能控制好代理的节奏
离婚纠纷中,大多看到的都是各种冲突中的恶劣之处,难免会对某些情节,或者某个人,发出感慨和善恶喜好的情绪化抒发。实际上,这些都会左右自己在代理案件时的判断能力,甚至是一些不必要的精力浪费。
笔者认为,代理婚姻纠纷案件,一方面要注意,不能与当事人一起陷入情绪的波动,对他们保持足够的耐心;另一方面更应该控制自己的善恶喜好,保证自己的独立和淡定,这样才能从容把握好整个事情的推进,客观地完成工作。#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