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院以来的首例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2011年1月18日,丘某与美国籍公民胡某在贵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胡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美国,丘某则留在国内工作。由于双方分居两国,聚少离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到两个月,但分居时间长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立案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本案不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案件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重大涉外案件,属于一般涉外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丘某住所地在贵港市港北区辖区内,应由原告住所地,即港北法院管辖。
为丘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后,立案庭即着手开展送达工作,杨联勇法官整理好应诉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该案除了送达中文版外,还需翻译成英文版,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为了给送达工作预留足够期限,案件预计在8个月后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