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的婚姻生活中,丈夫出轨生子,市民赵女士不知如何处理,拨打李卉律师团队维权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我和丈夫蔡某2013年结婚,当时我17岁,他19岁。因不到法定婚龄,我们打算先办婚礼再补办登记。婚后第二年,我产下一子,我们一家三口生活的非常幸福。好景不长,我察觉到丈夫的异样,猜测他有事情瞒着我。于是,我们之间的裂痕从此产生。
和丈夫分居期间,我花光自己所有的积蓄买了一处商品房,登记在我自己的名下。后来和丈夫关系缓和,他搬回家跟我和孩子一起住。为方便丈夫上班,我把婚前的车子卖掉又给他买了新车。
2015年年底,得知蔡某在外和别的女人有了孩子,我彻底死心,想要离婚,并要求蔡某支付我精神损害赔偿。蔡某却说,如果离婚他要分走至少一半的财产。那么,我该怎样保护我的权益?
李卉律师团队点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赵女士和蔡先生“结婚”时均未达法定婚龄,因而二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名为“夫妻”,实为同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同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赵蔡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赵女士要求和蔡先生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赵女士只能以同居析产为由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案例中,赵女士在分居期间自己出资购买商品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而赵女士为蔡先生买的车则属于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产,应按共有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