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婚姻被判无效后的遗嘱纠纷

  案情回顾
 
  1982年,冉某峰与前妻协议离婚,儿子冉某归其抚养,女儿吴某归前妻抚养。4年后,冉某峰和丧偶的解某再婚,与冉某、解某女儿小解4人共同生活。婚后,冉某峰与解某共同创业,借款购买了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商都公司”)48.1%股权,登记在冉某峰名下。后又以股权分红款购买了30%股权,合计持有78.1%股权。
 
  2016年5月20日,冉某峰因病去世。6月17日,冉某拿出一份声称是冉某峰所立的遗嘱。根据该份遗嘱,金商都公司的经营权将归冉某所有,且解某不能分得公司的任何股份,只能分得冉某掌握股份的一半分红和若干房产。
 
  为此,8月4日,解某以冉某提供的遗嘱无效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对登记在冉某峰名下78.1%股权和4套房产进行析产,确认其作为配偶应当享有一半财产所有权。
 
  9月6日,冉某以冉某峰与解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解某与冉某峰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在没有进行DNA比对、没有任何户籍材料证明这对老夫妻是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以双方违反了近亲结婚的规定,判决婚姻无效,用一纸法律文书结束了这对老人30年的恩爱婚姻。判决生效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9月23日,解某向金安区法院起诉被告冉某遗产继承案件,解某、李某(冉某峰母亲)、吴某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定解某继承析产后所属冉某峰遗产的20%份额。
 
  2017年11月20日,该案再次开庭,继续就9月13日、14日开庭未审结的有关问题进行审理,涉案遗嘱再次成为庭审的矛盾中心。
 
  遗嘱疑云
 
  2017年9月14日,在解某起诉冉某遗产继承一案的庭审中,原告方律师直接指出,被告冉某拿出的遗嘱不真实、系伪造,不应当按照该遗嘱继承。
 
  因为南京市第二医院的相关文件显示,冉某峰当时是二级护理,每天24小时由解某和司机小王轮流陪护。在立遗嘱之日2016年3月10日,冉某峰从早上8点42分到下午一直在输液,司机小王和冉某峰同房病友雷某的录音也可以证明,这一天根本没有制作遗嘱的事情发生。
 
  遗嘱见证人王某当时和冉某峰在同一医院住院。王某做了手术,术后24小时不能下床,立遗嘱的时间他应该躺在床上。另一遗嘱见证人潘某3月10日不在南京,怎么可能当见证人?此前的两次庭审,法院通知潘某参加,其均未出席,此次庭审仍未出席。
 
  遗嘱见证人王某、陆某二人在出庭作证时,竟然一致记得同样的事情,也一致不记得订立遗嘱中重要细节的情况,这份所谓的遗嘱,可信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辉等法学专家,就涉案遗嘱出具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书。
 
  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金商都公司的相关文件显示,王某担任金商都公司副总经理、陆某也担任重要职务,与冉某、冉某峰、金商都公司都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原告方律师提交了潘某与金商都公司在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有多笔借款的相关证据,证明潘某为该公司的债务人,与冉某峰有重大利害关系,根据涉案遗嘱冉某是该公司董事长,潘某作为债务人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潘某与继承人冉某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此,专家们认为,涉案遗嘱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2017年11月20日的庭审中,遗嘱见证人王某被问及自己的手术时间、家属探望时间、2016年3月9日晚上是否去过冉某峰的病房等问题时,均用“记不清了”回答。甚至在被问及遗嘱见证过程中病房里有没有其他病友等细节问题时,他都回答记不清楚了。#p#分页标题#e#
 
  王某辩称当时冉某峰在医院曾经表示要落实遗嘱,唯一一份手书遗嘱也是冉某峰交给他保管的。立遗嘱过程中,自己没有全程在场,所以对很多细节并不了解。
 
  王某坚称立遗嘱时,解某肯定不在场。
 
  解某则称自己经常在病房照顾冉某峰,每天早上送饭,为了照顾冉某峰,身体每况愈下,患上血压高、胃溃疡等多种疾病。同时,解某描述了当时现场的许多细节,具体到了同房病人刚住院时沙发搬到哪里,王某跟隔壁床位的人换病床等等。
 
  遗产分配
 
  解某与冉某峰30年婚姻被判无效后,是否有权继承遗产?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冉某峰死亡后,应当根据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则进行处理。解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首先取得共同共有财产的一半。
 
  同时,专家们认为,即便解某与冉某峰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解某依然享有分得冉某峰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解某对冉某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冉某峰病重3年间起早贪黑照料,应当多分得遗产。  
 
  此外,专家们认为,即便解某与冉某峰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解某的女儿小解依然依法享有继承冉某峰财产的继承权。不能否认小解与冉某峰之间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倘若不认可小解与冉某峰之间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应当认定小解与冉某峰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小解有权根据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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