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也提上了日程。
4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继承法中的继承人范围和顺位问题成了多位学者和实务专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法治周末记者在论坛中获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
法律界专家学者多认为,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立法需适应社会需要
胡晓(化名)是家中孙辈唯一的男孩,他的爷爷和奶奶在生前曾口头承诺,要将自己的房子直接留给胡晓继承。
在爷爷、奶奶相继离世后,胡晓一直在他们留下的房子中居住,直到他准备结婚,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自己没有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权利。
按现行法,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而由于胡晓的爷爷、奶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胡晓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
胡晓与家中的三位姑姑协商让姑姑放弃继承,由胡晓父亲继承房屋再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他,但这一方案并未得到家人的支持。由于协商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一直没有过户。
像胡晓这样,因为老人没有留下遗嘱导致孙辈无法顺利继承的案例有很多。
与人们普遍的认知不同,按照我国现行法,孙辈并非直接法定继承人,因此长期以来,很多专家呼吁继承范围不应只考虑夫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还应该考虑到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公序良俗的传统。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民法典分则继承编的编纂,需要对现行继承立法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需要。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变化与否,应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吻合。”
哪些亲属可以继承观点不一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也多次指出这一问题:“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不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无人继受的遗产可能性极大,不利于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
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具体扩大到哪些血亲,学界观点不一。不过,将侄子女、外甥子女等三亲等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呼声最高。
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公证员陈德强表示,他在十多年的工作实践中,不时遇到被继承人失去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当地一般根据民风习俗,将其财产转移给侄子女、甥子女等人继受。
“但目前的继承法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不符合我国多年来形成的财产继承习惯,影响了财产的顺利传继,妨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意愿。需在客观上充分考虑民风习俗,把当前的二位顺序继承变更为三位顺序继承。”陈德强说,“同时也有利于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对其积极赡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赵莉建议,应承认代位继承的固有权性质,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
赵莉认为,承认代位继承固有权性质,既能维护被继承人的意志,又遵循遗产留传于直系卑血亲的继承传统。即只要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无论其是否被剥夺继承权,其直系卑血亲均可根据代位继承这一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国平也建议,将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但吴国平提出,侄子女、外甥子女继承人应是享有附条件的继承权,“即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因年老体弱、重病在身或身体残疾等无法照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之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子女)必须履行赡养照顾的义务,并以此做为获得继承失独老人遗产的条件。”以此来保障已无直系血亲的被继承人的养老问题。#p#分页标题#e#
同时他还提出应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卑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同时赋予子女直系卑血亲以代位继承权;并将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位由“二顺序”改为“四顺序”,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协调。
需打破现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局限
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共包含两个顺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除了子女,对于父母和配偶是否应该列于第一顺序,一直都是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
杨立新曾撰文指出,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血亲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将父母与子女安排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不能将遗产集中保留在被继承人子女及其后代的家庭中而实现育幼职能,导致了遗产同时向上、向下流动,不符合遗产流转的规律。
对此,杨立新建议:“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吴国平也持相同观点,在他看来,为加强对配偶的保护力度,应将配偶调整为无固定顺序继承人,即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不过,吴国平却建议将父母调整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他认为“将父母与子女安排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不符合直系卑血亲优于直系尊亲属和旁系血亲继承的传统习俗和继承习惯”。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瑞的观点则走得更远,他在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亲属的前提下,认为子女、父母、配偶同为第一顺序更为妥当,三四亲等直接规定为第三顺序并以亲等近者优先加以限制即可。
赵莉也建议保留父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她持有更保守的建议,“对于父母、配偶的继承顺序及继子女、丧偶儿媳、女婿的法定继承地位,应继续维持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赵莉认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有自己的发展脉络和背景,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情理及环境至今仍然适用。既然国情特殊,就应当慎重考虑移植法律的本土适应性,即移植的可行性、优劣势分析、变革的代价等,不可盲目模仿国外的做法,否则容易造成水土不服,立法与实践脱节,并对我国传统文化和法律体系带来冲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肖峰,在论坛讨论时对赵莉的部分建议表示赞同:“赵莉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有很多地方不谋而合,但中间具体的建议,比如坚持父母和配偶在第一顺位貌似有些保守,但我个人认为符合中国国情。”
同时肖峰还建议,在确定法定继承范围和顺序上应该遵循三个三的原则:“第一,夫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三者结合;第二,被继承人意愿,赡养、抚养以及公序良俗三者结合;第三,亲情、爱情、恩情三者结合。”
王歌雅则对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信心:“立法机关对此会做周全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