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未登记 “丈夫”死亡“妻子”没有继承权

夫妻两人离婚后又复婚,只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这个随意的选择可能就使自己日后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近日,苏州公证处就接待了这样一起纠纷。

据了解,继承人张某与被继承人钱某于2000年结婚,七年后二人感情生变离婚,且双方当时对财产做了分割,房屋也在房产部门做了变更登记。没想到三年后,双方为了孩子又选择复合,但一直未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

直到今年6月份,钱某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方共赔偿了50多万费用。并且在遗产分配时,张某与钱某的父母达成一致,钱某的父母自愿放弃继承钱某的遗产,由张某和其小孩共同继承。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指出,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因为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而张某与钱某并没有进行复婚登记,不符合夫妻的法定要件,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张某不能以妻子的名义继承钱某的遗产。

此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钱某的孩子和他的父母都属于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故本案钱某的遗产应由他的孩子和他的父母继承。因钱某的父母均放弃继承钱某的遗产,则钱某的遗产由其孩子继承。

市公协友情提醒,生活中,夫妻双方无论是结婚、再婚、复婚,都要到民政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相关物权也要进行相应变更登记,否则一旦发生需办理继承手续的情况时,就会遇法律程序上的障碍。万一出现同居一方死亡情况,另一方将不能享受应有的权益。虽然搭伙过日子感情好是首位的,但感情无法代替法律,为依法维护个人权益,还是该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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