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侯的一对夫妻感情破裂,打算协议离婚,然而在分割丈夫的父亲遗留的一处房产时发生了矛盾,丈夫认为此房是父亲留给自己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而妻子认为房屋是夫妻两人在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算夫妻共有财产。日前,当事人林女士致电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咨询。
离婚时继承所得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据林女士介绍,她已结婚多年,但婚后与丈夫的关系一直不和睦,常常为生活中的琐事吵架。去年底,公公因病突然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由于丈夫是家中独子,而婆婆也早已经去世,所以公公名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丈夫便成了该房产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很快办理了继承程序,并将该房屋过户到丈夫名下。日前,林女士与丈夫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在双方面临离婚,而两人在分割继承的该房屋时出现分歧。
林女士认为,公公留下的房屋,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今离婚分割财产,她有一半的所有权。而其丈夫却认为,该房产是父亲留给他的遗产,属个人财产,坚持不同意将房子分一半给妻子。
离婚时,林女士是否有权利分割其丈夫继承的遗产房屋?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他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嘱上明确说明赠与个人,房子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无遗嘱,未明确表示是给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女士的公公没有留下遗嘱,无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其丈夫个人,房子则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林女士离婚时,该房屋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