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的遗产老妈有继承权吗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张老妈的儿子林雄与前妻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就两人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做出判决。但在法院宣判之前,2015年9月中,林雄却因交通意外去世了。于是,法院就两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做出了终结诉讼的决定。
林雄生前曾购买了一份意外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现在,林雄和周某就这笔保险金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分财产的处理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周某主张前夫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分得的财产和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张老妈则主张,由于儿子和周某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所以,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且,两人在结婚期间并未生育过子女,因此,林雄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可分得的财产和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张老妈一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作出判决:林雄的遗产包括保险金和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共计60万元。作为遗产由张老妈和周某共同继承。判决张老妈分得28万元,周某分得35万元。
法理评析:
在本案中,为何法院认定林雄和周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为林雄是在法院就其和周某的离婚诉讼宣判之前死亡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从而做出终结诉讼的决定。两人的离婚诉讼未做出判决,两人的婚姻关系当然继续存在。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而周某在购买了保险后,未指定受益人,所以,这笔保险金应作为林雄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所以,在林雄与周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周某所得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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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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