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吗?

 市民周大爷今年67岁,早年丧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5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同样是丧偶多年的孙大妈,因两人性格脾气相投,不久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孙大妈在平时生活中细心照料患有慢性病的周大爷,两人关系非常融洽,但因多种原因两人一直没有登记结婚。今年5月,周大爷在晨练时遭遇交通事故,被车撞伤不治身亡,肇事方为此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此时周大爷的子女从外地赶来,要求孙大妈返还收到的全部死亡赔偿金。孙大妈认为自己与周大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近5年,并对周大爷悉心照顾,周围邻居对此也非常认同,加之自己没有生活来源,理应得到死亡赔偿金。孙大妈特致电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自己能否要求继承赔偿金?
律师答复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孙大妈和周大爷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因此,孙大妈不能以周大爷妻子的身份取得死亡赔偿金。
  孙大妈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周大爷扶养较多的人,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孙大妈可以分得周大爷遗产适当的份额。另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可以说死亡赔偿金是以受害人的死亡为前提的,并且是在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孙大妈也就不能以继承方式得到。
  综上,孙大妈无权得到周大爷遭遇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但可以分得周大爷遗产适当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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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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