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徐某为逃避执行,与妻子采取假离婚方式,转移其名下房产,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长期为徐某实际经营的永嘉县江北某公司供货,生意合作期间,江北某公司欠李某货款,未能按期归还。2015年9月,永嘉法院判决江北某公司支付李某货款53.9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不予支付。
2015年11月,李某向永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依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将公司实际经营者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一处徐某和妻子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鄱阳县城一套房产。2016年5月,被执行人徐某与申请人李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在支付第一期货款5万元后,申请人李某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徐某和其妻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产,法院随即对该房产予以解封。
解封后,徐某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却动起了转移房产逃避执行的歪念头。鉴于房产在江西鄱阳,以为执行法官鞭长莫及,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徐某于2016年8月与其妻子达成假离婚协议,将上述房产转移至其妻子名下,归其个人所有。被执行人徐某自以为一切天衣无缝,不用再继续履行在永嘉法院的执行案件,多次对执行法官的督促履行以无能力履行为由推脱抗拒。
为此,执行法官再次发起对被执行人徐某名下财产的查询,发现徐某名下房产已不知所踪。这引起了执行法官深思,多年办案经验使其觉得该案存在蹊跷。经多方调查取证,执行法官调查该房产转移路径,初步掌握被执行人转移房产证据,整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徐某对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承认。“我当时想着这笔债务实在太大难以还清,名下这房子实在不想被拍卖,就动起了假离婚的歪念头。”被告人徐某在法庭上悔不当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