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如何继承?

【案情回放】2001年刘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天津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中约定刘先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6年5月,刘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2月,被保险人赵先生开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赵女士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予以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的赔偿。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因刘先生的母亲早已去世,刘先生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1/3。而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属于自己,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儿子及刘父3人均分。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刘某死亡所给付的人身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该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又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签订于其与赵某结婚之前,应属于婚前的投保行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属刘某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刘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赵某要求先分得这16万元保险金的一半的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话,如何处理?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16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刘先生的个人遗产应由其父亲、配偶和儿子继承,各自继承的份额为1/3。

  【公证员支招】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的公证员提示您,人身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法定继承人可以针对该笔保险金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上述保险继承公证时,法定继承人应注意除需提交继承公证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结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保险金费用明细证明等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员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中会明确写明享受保险金比例份额及最终领取人等,被继承人再持公证书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有关保险金。

  在生活中,“保险受益人”一栏往往是消费者在填写保单时所忽略的。在实际理赔案例中,有不少纠纷因此而起,足以引起警惕。因此,投保人在填写保单,以及拿到正式保险合同时,都要进行详加确认,尽量减少因疏忽引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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