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有继承权

2011年12月24日,平安夜,对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杨楝园村的许明一家来说却是灾难性的一天。当晚,许明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葛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许明当场死亡,葛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日被移送如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此案为轻微刑事案件,被分流至该院检调对接工作局办理。然而,随着相关工作的推进,一场伦理引发的“大战”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

许明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初,亲生父母因家中贫困,将许明送给邻村一户人家收养。1993年3月,许明和家住如皋的吴芳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在1995年4月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许红。婚后两人矛盾不断,吴芳在1996年外出打工,一去十多年未归。2010年2月,许明与刘雯相识,不久后即在如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许明作为入赘女婿在刘雯家生活直至车祸发生。刘雯也是再婚,与前夫生育了一个儿子刘伟,刘雯与许明结婚后,刘伟便一直随许明和刘雯生活。

许明去世后,办案人员在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时,许红、刘雯及刘伟、许明的生母均提出自己为适格的继承主体。

许红认为,其母吴芳与父亲许明的结合应为事实婚姻,而许明与刘雯以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登记结婚,系重婚。她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婚姻无效。她还认为,刘伟与许明间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刘雯、刘伟不具备继承人资格。

刘雯、刘伟则认为,刘雯与许明的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刘伟婚后一直随许明、刘雯生活,许明的工资系两人生活的唯一来源,故刘伟与许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伟作为许明的继子对许明交通事故赔偿款享有继承权。同时刘雯还认为,其与许明结婚后,尚未成年的许红在父亲去世后监护权应当归属刘雯,故本案所有赔偿款均应由自己接收。

许明的生父已经去世,许明死亡时养父母也已经去世,许明的生母认为:许明自动恢复了与她的母子关系,故自己也为继承人。

在调解过程中,许红向检察官哭诉,刘雯与许明结婚后,许红基本得不到许明的经济支持。许明死后,按照当地风俗,应当在入赘的女方家办理后事,但刘家坚决反对。最后还是由尚未成年的许红在亲戚朋友帮助下才安葬了许明。因此许红进一步认为,刘雯既然对许明毫无感情,那么从情理上来说,她根本没有资格去分配许明的赔偿款。

面对检察官的调解,刘雯仍然认为,她是许明唯一合法的妻子,没有安葬许明是因为按照农村风俗,许明入赘尚未满一年,自己年纪尚轻有再婚可能,不便在家举办丧事。许红虽然未成年,但是已经不上学了,有能力养活自己,许红没资格索要赔偿款。

许明的生母则向检察官反映,许明养父母去世后,许明经常回亲生父母家看望,说明许明生前自动恢复了与生母的关系。

从案情来看,许明是否构成重婚是本案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案人员走访得知:1993年3月许明确已按照农村风俗迎娶了吴芳,当时媒人介绍吴芳的年龄是21岁。接着办案检察官又得知,吴芳自离开如东后一直在浙江湖州打工,已结婚生育了一个男孩,现一家人已在湖州定居。办案检察官又赶赴湖州,向她详细介绍财产继承中各方争议的焦点,解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她与本案存在的重大利害关系。最终吴芳向检察官表示,当时其为了和许明结婚而谎报了年龄,她与许明结婚时仅有17周岁。#p#分页标题#e#

办案人员还查明,许明亲生父母与许明之间并无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其生母并不能自动取得对许明的继承权。

承办检察官经分析全案后认为,吴芳与许明之间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刘雯与许明的婚姻合法有效。然而,为了许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检察官力劝吴芳回如东一道参与本案调处。

2012年3月10日,经过检察机关调处,犯罪嫌疑人葛某一次性赔偿许明近亲属50余万元。检察官提议,虽然刘雯与许明确系夫妻关系,但刘雯在离婚时已与前夫达成协议,由刘伟的生父对刘伟承担大部分抚养义务;而许红作为许明的亲生女儿,在许明死后面临着巨大生活压力,在进行分配时,应对其给予较多的照顾;许明的生母与许明也确无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许明生前与生母关系较好,各方应在财产分配时给予适当考虑。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工作,最终,刘雯等人接受了检察官的提议,许红得到60%的赔偿额,刘雯与刘伟取得38%的赔偿额,其余2%赠与许明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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