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 放弃继承权?

 魏小某一直由父亲魏某和继母张某共同抚养,2016年年底,魏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张某与魏某父母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个人名下。但由于魏小某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房管部门拒绝了张某的申请。魏某的父母和张某即决定,让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代魏小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魏小某一直由父亲魏某和继母张某共同抚养,2016年年底,魏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遗留下一套房产。张某与魏某父母协商后,决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张某个人名下。但由于魏小某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房管部门拒绝了张某的申请。魏某的父母和张某即决定,让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代魏小某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魏某名下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故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应当由其妻子、女儿和父母共同继承该房产。故张某、魏小某和魏某的父母对该房产皆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从法理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为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魏某父母可以放弃继承该房产。而魏小某年仅7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进行。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适用婚姻法上普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之一。作为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继母张某有权代替魏小某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是否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明显损害子女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其法定监护人无权代为放弃。

综上所述,魏某的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而继母张某无权代替女儿魏小某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该房产应当由母女二人继承,过户至二人名下。#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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