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妻子所带的两个孩子 将来能继承我遗产吗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长安区朱先生咨询:我与妻子周某今年结婚,我们都是丧偶再婚,我没有子女,她有一个22岁的儿子,刚刚参加工作,一个12岁的女儿,正在上学,现在都与我们一起生活。我想知道,将来在我年老时,她的儿女有没有赡养我的义务,我过世后,他们有没有权利继承我的遗产。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扶养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取决于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责任。《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顺序首先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周某的儿子已经成人且已工作,不需要朱先生再抚养教育,因此,不属于朱先生《继承法》意义上的子女,将来没有对他赡养的义务,也无权继承他的遗产。而周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如朱先生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待朱先生年老时,有对朱先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会形成抚养关系,双方为姻亲关系。
 
二、生父母再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双方为姻亲关系。
 
三、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