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是一位来自江西的姑娘,被告则是一位来自舒城的小伙。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2014年7月在苏州打工时相识,相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继续在苏州打工,但好景不长,两人很快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5年5月13日的一次争吵后,原告搬离两人租住的出租屋,后两人再未在一起生活。另诉称,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被告则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表示当时两人结婚时,曾给付被告彩礼58000元,离婚可以,前提是必须归还彩礼。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中说自己已经与被告分居长达三年时间,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要不是过年前去民政局领证再婚,工作人员告知要办理离婚手续才能再领证,我才不会再见被告。该案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上,双方自愿离婚,原告同意返还被告彩礼15000元。
法官有话要说:在实际审判中,经常有人认为夫妻双方只要分居满2年时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这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错误认识,该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该条不难看出,分居2年只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情形,且必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才行,而对于因工作关系等常年分居的夫妻是不适用的。
婚姻关系是双方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结成的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解除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即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以判决或者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