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谈“共债共签”,从源头上杜绝一方“被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1月18日开始施行。

【出台背景】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极端案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家庭的财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

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

程新文表示,特别是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司法解释共四条】

1.杜绝“被负债”,强调“共债共签”原则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因家庭生活需要负债,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超出生活需要的个人借债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业内看法】

人大代表:从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

“去年办理的一个案件,夫妻一方中的女方就出现可能‘被负债’的情况。”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林淑菁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债权人将夫妻俩诉上法庭,称丈夫借款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家庭所需,妻子称不认识对方,也不知道丈夫在外面借了钱,丈夫则称其借钱是为了还赌债。

林淑菁律师表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借款人与原告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等,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如果按照‘共债共签’的解释,可能案件就是另外一个结果。”林淑菁律师表示,《解释》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婚姻律师:“共债共签”解决了不知情一方举证不能的问题

广州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小非律师表示,最高院能够在这么快的时间做出重新的解释,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共债共签这一点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知情一方的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问题。尤其是当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属于经营企业,而企业的有关情况另外一方是没有办法知道的。”#p#分页标题#e#

按《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李小非律师表示,这就提醒一些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果一方是从事企业经营的,另一方需要注意。“举例来说,我们现在有很多全职太太,对于这种共同经营当中所负的债务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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