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离婚冷静期”要冷静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在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事关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相当于给离婚按下了“暂停键”,可以挽救不少“冲动型离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在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现象非常普遍的背景下,草案在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证夫妻双方都有撤回离婚权利方面的规定值得肯定。

      但是,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更不能一刀切。比如,因严重家暴、财产纠纷等引发的离婚,一旦在冷静期内出现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应当立即终结冷静期。同时,在冷静期内,法院更不能“一冷了之”,司法部门要有所作为和跟进,应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比如听取未成年子女、亲属、邻居等的意见等,对本应及时判决离婚的案件,更不能以冷静期为由不作判决。总之,是否设置冷静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婚姻并非儿戏,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努力让离婚案件的审判更加科学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此番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此,“离婚冷静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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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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