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的理解误区,你知道吗?

    婚姻法和大家的关系可以说非常密切,很多朋友连基本的规定都不是很清楚,对于婚姻法的理解有很多常见误区。

    ●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很多人都认同事实婚姻,并不知道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

    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

    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承担等。

    ●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这样,两个人就可以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只要双方有任何一个问题协商不拢,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很多人认为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带着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比如你以为已经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和其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

    总之,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通俗点说就是,你手里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否则就不算已经离婚。

    ●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我和她刚结婚不久,为了结婚,我光是送彩礼、彩金就花了好几万,才不到一年她就要离婚,离婚可以,这彩礼、彩金她应该还给我。”相信有这种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数。

    要知道,彩礼、彩金之类,是你自愿赠与对方的,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三条,包括结婚钻戒,给付的现金彩礼,结婚购买的衣服等,都要不回来。

    ●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很多人都会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属于夫妻共有,这种理解非常普遍。其实,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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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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