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味”的婚姻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袁某和被告马某离婚。尽管他们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但他们之间“变味”的婚姻值得人深思。

      2017年初,家住西吉县的袁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在一家餐厅打工的马某相识。初次见面袁某就比较喜欢这个女孩。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马某提出要见面礼1万元、价值3000元的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12万元彩礼及衣服、鞋、化妆品等订婚条件。袁某一听就傻了,家里的情况他心里很清楚,要拿出这些彩礼确实不容易,但是想想马某毕竟是自己中意的结婚对象也就答应了,家人为了这门婚事可以说是倾其所有。订婚不久,袁某和马某就在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半年后,双方矛盾不断,袁某无意间了解到妻子在婚前和他人同居过,同时还隐瞒了患病的情况。此后,袁某常常迁怒于对方。妻子马某则埋怨丈夫对自己不够体贴,双方争执不休,一来二去马某便回了娘家,避而不见。袁某心里很不是滋味,多次叫被告马某回家,但马某根本不理他,提出让袁某以她的名义在银川周边购买一套楼房才同意回家。袁某为这门婚事已是四处举债,无力满足马某的无理要求,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从相识到确定恋爱关系,应经慎重考虑后再登记结婚。马某在双方接触的过程中,已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也在结婚过程中收取了袁某一定数额的彩礼,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便离家出走,还提出以购买住房作为婚姻存续的条件,显然有悖婚姻的目的。现袁某提出离婚,马某同意离婚,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几方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属于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令马某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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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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