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要从方便审批向方便申请转变

       10月12日,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提出的推进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提案的答复函。答复称,提案具有针对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与现实需求相比确有一定的滞后性,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编纂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工作。

        这份名为“关于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创新,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发展的提案”指出,目前婚姻登记仍受户籍限制、婚姻信息共享交换仍存壁垒、婚姻登记所需出具的证件和个人声明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婚姻登记服务仍较简单。为此,提案建议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突破对婚姻登记地的户籍限制,为群众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另外,应推动婚姻信息共享,重点做好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信息衔接,加快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婚姻信息互联互通。

        据了解,目前婚姻登记机关每年直接面对3000万左右的婚姻当事人,考虑到如今社会形态转变,“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例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信息社会到来的今天,早就该顺应趋势,给婚姻登记多一个选择,允许在男女双方户口所在地之外的第三地登记。如果说以前技术条件尚不具备,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符合实际也方便管理的话,在高速流动的社会,这种孤岛式的婚姻信息管理已经成了一大漏洞。

        其实,国家在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上网”方面并非没有动作。《中国青年报》曾有报道,截至2012年6月底,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已经实现。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只是,全省通查并不代表各省之间可以无缝查询。各个省的数据信息被储存在硬盘里,只有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才能随时查阅,而类似现象在同一省份各地之间同样存在。当大数据被切割、互不联系,其效力其实已经被大大减弱。

        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只有四种情况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由此观之,由于没有授权,公民若想查询拟婚配对象的婚姻信息根本无从下手。而这显然有悖于此前民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婚姻数据中心的初衷,让预防重婚骗婚的功能无从发挥。因此,为防止骗婚、重婚,理应尽快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通联通查,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当事人在异地进行婚姻登记。这一转变看似不起眼,实际上代表的是婚姻登记从方便审批到方便申请转变,这种申请不仅仅包括登记申请,也包括对拟婚配对象的婚姻信息的查询。我笃信,一旦婚姻登记时出现异常婚姻信息,当事人基于更充分的信息,应当可以做出更为理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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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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