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诠释“婚姻冷静期”,女子打消离婚冲动念头

     “谢谢法官,我同意给他一次机会。”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析法明理之后侯女士表示同意与丈夫调解和好。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通过诠释“婚姻冷静期”,成功调和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侯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彼此十分熟悉。2008年双方开始交往,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在侯某起诉离婚时,其男孩10岁,女孩2岁。侯某在诉状中的离婚事实与理由表示为夫妻性格不和,因家中建房一事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至今已经有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时答辩,自己不同意离婚,两人已经相处十年之久,又生有一儿一女,不想家庭分裂,影响小孩成长,对于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自己都可以慢慢改正,原告也要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不要动不动就以离婚要挟。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8年开始交往,两人婚前比较了解,结婚至今也已经生活近十年,又生育一儿一女,可见婚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而侯某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原因是由于家中建房引起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在被告又当庭表示不离婚,对于自己的缺点也坦诚接受并改正。原告起诉离婚可能是在气头上,如果从中调解,缓和,和好完全有可能。

  于是,承办法官先结合两人陈述的事实进行了一番点评,认为双方之间均有一定的过程,毕竟婚姻是要靠双方去经营的,然后告诉他们,他们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在承办法官所办理过的离婚案件中看来真的是很小的事,希望彼此不要在气头上小事大作。同时更明确的告诉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就是防止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而草率离婚的冲突型离婚。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这一次原告起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离婚诉求在法律上也不会得到支持,与其如此,不如双方冷静下来,坦诚相待,直面婚姻中的问题与矛盾,换位思考、理性化解,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途径。

  在承办法官的析法明理后,原告与被告都对自己的在婚姻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反思,也指出对方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表示婚姻一定要靠两人相互沟通,好好经营,最终两人和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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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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