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证明你我的婚姻

        档案具有资政、存凭和利民生的作用,在当今广大民众更加重视个人信息的时代体现得尤为明显。

泸县档案馆现今保管了全县58个公社、20个乡镇和县民政局共7016卷、64603件婚姻档案,跨度较长,最久远的有1955年解放初期形成的婚姻档案,最近的有2017年的婚姻档案。

在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中,婚姻档案的利用也是最频繁的,在档案利用中占了很大比重。几十年的发展和风雨变幻,泸县的婚姻政策也历经多次改革和变迁。

法定婚龄的变化

民国时期,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据《泸县志》记载,民国19年(1930年),民国政府《民法》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夫妻自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

50年代(解放初期),结婚年龄改为男20岁,女18岁。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结婚。

70年代初,国家大力提倡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并必须落实生育计划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80年代初,结婚年龄变更为男22岁,女20岁。1980年,新的《婚姻法》规定,男不早于22岁,女不早于20岁,即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方可登记结婚。此后,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沿用至今。

办理程序和提交材料的变化

民国时期,规定结婚需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见证人。1931年,民国政府内务部颁发《集团结婚办法》,提倡婚嫁从简,政府未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也就是说,虽规定了结婚年龄,但并没有实行严格的结婚办理程序,期间结婚的夫妇大都是事实婚姻,即双方在亲友和乡邻的见证下摆完酒席就算已经结婚,且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解放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3年3月,全县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此后自由恋爱、婚姻自主的新风尚逐渐形成。群众办理结婚登记只需到办理部门提出结婚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方可发放结婚证。一直到60年代中后期,办理结婚登记程序都只需到办理部门填写结婚申请。

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期,群众办理结婚登记首先需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机关对夫妻双方所在的村社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即批准登记结婚,并为其发放结婚证。1985年,泸县对区、乡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持有证书者方可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并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加盖“泸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严格履行“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程序,防止买卖、包办婚姻发生。

90年代至21世纪初,办理结婚登记程序略显复杂。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结婚申请书两项必不可少,其间不同的年度登记结婚还需提供双方的婚前检查证明、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出具的结业证明等。也就是说,申请结婚登记前,男女双方需先进行婚前检查,不同年度并要求参加婚姻家庭学校组织的婚前学习。

2004年开始至今,办理结婚登记又有了新的变化。男女双方申请结婚需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并提供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即可登记结婚,不再需要到双方所在村社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对个人的“申请结婚登记申明”负责。

承办机构的变化#p#分页标题#e#

据《泸县志》记载,民国时期(1932年至1937年),县府举办集团结婚六次,第六次有9对新婚夫妇参加。民国时期到解放前,政府都无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部门,群众结婚大都只举行公开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婚姻法》,规定结婚、离婚均实行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办理手续。1950—1951年婚姻登记由区公所民政干事承办。1953年,民政科、区公所一度设专职婚姻干事,次年撤销。1955年开始,结婚登记移乡镇,由乡(公社)秘书负责定期办理,离婚仍由区公所承办。

1992年泸县开始撤乡并镇,并镇后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逐渐完善。结婚登记的办理均由各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但离婚仍由区公所承办。

1996年,泸县实行区划调整,撤区并县,撤销原有的区委、区公所,区一级的职能由县级承担。到2006年这十年间,各乡镇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同时承办结婚、离婚登记。

2007年开始,县级民政局设婚姻登记中心,承担全县结婚、离婚、婚姻证明的办理。同时,乡镇一级婚姻登记部门继续承担结婚登记的办理,但离婚登记需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也就是说,2007年起,群众办理结婚登记可到户籍地所在的乡镇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但离婚登记就只能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调解、起诉离婚的除外)。

2017年8月1日开始,县民政局发文要求全县的婚姻登记(结婚、离婚、补办)统一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乡镇一级部门不再承担婚姻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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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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