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 法院为何判该协议约定无效
牛某因欠他人债务被陵川县法院查封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但是牛某的前妻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两人已经协议离婚,这套房子属于牛某前妻所有。离婚协议对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有效?这套房产到底能不能执行?
1998年,韩某与牛某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于2002年在陵川县崇文镇某社区修建房屋一套。2003年,以牛某的名义为该房屋办理了集体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以牛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7年,韩某与牛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韩某所有。
2013年,牛某以开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李某借款79万元,并出具欠条。2016年,牛某向李某出具还款计划,但到期后分文未还。因牛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李某向陵川县法院提起诉讼,陵川县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牛某归还李某借款79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牛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陵川县法院于今年2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牛某名下位于陵川县崇文镇某社区房屋一套。4月2日,韩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陵川县法院于4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韩某的异议申请。
韩某不服,向陵川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韩某主张,其与牛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韩某所有,并在陵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因牛某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导致该房屋未变更所有权人。牛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系牛某的个人债务,牛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不能将属于韩某的财产进行查封。#p#分页标题#e#
陵川县法院于今年6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韩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陵川县崇文镇某社区房屋的强制执行,并确认案涉房屋归上诉人韩某所有。
晋城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1.上诉人韩某所举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只可以证明其与第三人牛某在协议离婚时,就案涉房屋成立有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2.韩某所举离婚协议书签订于2017年2月28日,发生在第三人牛某超过其承诺的还款期限而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间,第三人牛某在其本人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超期未还的情况下,将其个人的责任财产以签订协议的形式予以处分,明显侵害到他方利益,从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考量,对此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3.从牛某与韩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看,债务由牛某承担,现实的财产性权益由韩某享有,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失衡,不能排除牛某通过离婚协议规避其个人债务的嫌疑;4.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所涉房屋本系上诉人韩某与第三人牛某的共有房屋,陵川县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