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临近,家暴再成热词。家庭暴力的诉讼主张被认定的比例呈上涨趋势,离婚纠纷近三成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一方通常伴有其他婚姻过错,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年龄分布广泛,50、60后居首等,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分析后得出的结论。
记者22日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2016年以来,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在往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仅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三年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其中,按占比统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暴受害方的占88%,受害方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占10%,同居生活伴侣约占2%。施暴方也从此前仅为配偶之间,演变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等。以离婚纠纷为例,其中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目前,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家暴民事案件从类型看,既包括离婚、赡养、继承等传统家事案件,亦包括侵权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范围有所扩大,甚至略有蔓延之趋势。
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不仅具有该种侵权过错,特别是在家事案件中,其还常伴随负有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法官介绍,涉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方和受害方当事人年龄层次并未集中于某个年龄段,而是分布广泛。据统计,上述当事人中,50、60后数量居首,约占总比的40%;70、80后其次,约占总比的30%; 30、40后数量占比为20%;90后占总比最低,约为10%。
家暴已经成为很多受害者难以挥却的隐痛。涉家暴占比最大的传统家事纠纷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其中离婚纠纷占总比达67.3%,且在所有涉家暴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中持续保持较大比例。而暴力的行为方式并没有因为家庭成员关系的主动和被动修补及公权力的介入而完全终止。大量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
涉家暴纠纷产生的原因除了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多因一果、破窗效应等之外,立法不完善、执行欠具体也造成了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保护。法官表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施暴对象的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详细地规制,震摄意义尚显不足。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干预手段的种类较为单一,对受害者提供的帮助亦有希望更加全面深入。#p#分页标题#e#
由此,法院建议依法治暴、以法制暴。现有的规制家庭暴力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院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篡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特别是对于保护措施的适用更加具体实际,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同时,法院建议依法维权,以证制暴。建议广大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寻求更多的纠纷解决路径,及时、高效地获得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正当渠道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