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全省首创未成年人权益代表制:家事审判,孩子也可以“发声”

父母离婚,未成年的孩子给谁抚养?近日,龙湾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首次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这一角色,并依据其所了解到的情况作为裁决依据,最后做出判决。据悉,这是我市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举,也是全省首宗运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制度”的判例。

  今年7月,原告郑某向龙湾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未成年婚生子小华(化名)由陈某抚养,还提供了陈某有吸毒劣迹和贩毒前科的证据。鉴于郑某无抚养小华的意愿,而陈某又存在不利于小华成长的情形,该院家事案件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通知该区妇联指派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

  据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的职责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前期沟通,开展相应调查,了解实际需求,同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参与案件的调解及庭审全过程,发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问题提出方案;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代表人接指派后,立即了解案情,通过上门探望,走访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庭审中,代表人结合家事调查员出具的报告提出,被告陈某虽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前科劣迹,但考虑原被告分居期间,小华一直与陈某父母一起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同时原告甚少尽抚养义务,也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在征求孩子意见时,小华也愿意与陈某及陈某父母一起生活。综合所有因素,建议孩子由被告抚养。

  最终,该院结合陈某自身意愿,采纳了该建议。

  为推动和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近年来,龙湾法院打造家事审判调解专区,构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子女权益最大保护规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案件冷静期制度、出具证书式离婚证明机制、心理疏导合作机制及强化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等一系列举措。未成年人权益代表制度作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有效确保了未成年人能在涉及自身权益的案件中主动“发声”,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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