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星期五)9时30分至11时30分,由新法制报社联合省律师协会主办的第538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县普法办、南昌县武阳镇开展以“三八”普法为主题的“法治新昌南”系列法治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作为南昌县“三八”法治宣传周活动之一,为来自武阳镇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女性代表、机关女干部、妇联代表等送上一场精彩的法治课。
此次活动邀请了来自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的王雅平律师作为普法讲座主讲人,她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系统为大家梳理《婚姻法》,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升了妇女维权意识。
“公益律师”派送“三八”法治红包
在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特殊的节日,来自南昌县武阳镇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女性代表、机关女干部、妇联代表近百人,齐聚南昌县武阳镇政府会议室,领取了一份由“公益律师”派送的法治“红包”。
“今天我们来讲我国婚姻形式和法律规定,婚姻是否合法到底谁说了算?”王雅平律师从一对未到法定年龄的小夫妻的结婚登记的故事开讲,通过案例为大家普及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篡改年龄领取的结婚证也是无效的。 ”王雅平介绍,除此之外,无效婚姻还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重婚。这里面包括,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配偶,但与有配偶的他人登记结婚或与有配偶的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重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种情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有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三代,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外甥(女)之间。第三种情况是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能治愈的,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而在婚姻关系中,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王雅平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里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一方财产的,归一方所有。但约定一般不对抗第三人,除第三人知道的。#p#分页标题#e#
王雅平还分别为大家讲解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能否撤销赠与以及婚前、婚后购房等多种家庭财产问题。
以案释法剖析离婚纠纷
王雅平在介绍离婚相关规定时强调,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登记离婚时双方必须先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
“我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会闹上法庭的一般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这两类问题。”王雅平介绍,子女抚养费主要指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王雅平表示,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财产分割方面,经常会遇到一方有转移、隐藏、毁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不分或少分。” 王雅平说,离婚过程中还存在几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存在重婚或对方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等。
王雅平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剖析了几类离婚问题,赢得了大家的好评。
#p#分页标题#e# 让“以法惠民”落到实处
“这堂普法课干货很多,对女性有很大帮助,大家受益匪浅。”来自武阳镇蕉湖村妇女代表万会秀说。
“对我们妇女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农村妇女对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付家村妇代主席涂青青表示,接下来将通过座谈交流的形式,为女性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识。
据了解,从3月5日开始,由南昌县普法办、县妇联主办的“三八”妇女法治宣传周系列活动在各乡镇陆续开展,南昌县充分利用村级法律顾问资源,将法律知识送进千家万户。
“此项活动该县已连续开展三年,今年的特色是结合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开展妇女普法宣传活动。”南昌县司法局法宣科科长张帆介绍,目前,在全县各乡镇,均陆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真正让“以法惠民”落到实处。
普法小课堂
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的房屋归谁?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双方父母购房归谁所有?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分页标题#e#
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如何分割?
答: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债务为登记一方得个人债务;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按揭,婚后增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归属为双方共同所有。
养老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伤残补助金是否属共同财产?
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能否分割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可否要回?#p#分页标题#e#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1条规定,在全部具备下列条件下,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要求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方善意购买该房屋;第三方支付了对价;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离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另外,诉讼时效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