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返还彩礼能否获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一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可否要求返还全部彩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在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程某与贺某于2017年6月相亲认识,2018年正月订婚,2018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见面礼、订婚钱、彩礼及“三金”……按农村习俗共花费17万余元后,程某终于娶到了梦寐中的新娘,但这桩婚姻只维持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感情就发生破裂。 程某将贺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贺某离婚,并要求贺某返还所有彩礼17万余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因双方结婚一起生活的时间短,故被告应返还部分彩礼为宜。关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彩礼明细,根据本地风俗习惯,订婚时给被告及被告父母的钱,结婚时给被告的钱及离娘礼、开合礼费用,共计66000元,可以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系订婚、结婚时赠予给被告及被告亲属的费用,该部分钱款不属于彩礼。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发红包等费用,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赠予给被告的钱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这部分钱款,不予支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35000元为宜。两人结婚时,被告添置了嫁妆,总共花费45000元左右,双方同意将嫁妆折价处理。根据双方意见,最后法院判决,嫁妆归原告所有,折抵嫁妆价值之后,被告应再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p#分页标题#e#

  关于彩礼,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就是男方以女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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