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南区法院苏圩法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对夫妻去年协议离婚时,女方自愿放弃一对儿女的抚养权,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时过一年,女方因想念心切想讨回女儿的抚养权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法院。那么,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是不是想变就能变?如果要变更又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情形呢?
夫妻离婚女方放弃儿女抚养权
几年前,何某与赵某在南宁打工期间认识后相恋,并在2012年生育了女儿,之后又在2014年生育了儿子,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不过,结婚后两人不时发生争吵,最后在去年,两人决定协议离婚,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成了离婚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当时何某只想着离婚,并未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通过协商,由前夫抚养两个孩子,而她每月支付1350元用于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同时每月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为此,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因想念心切诉至法院想重讨抚养权
离婚后,何某出于对孩子的想念,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遭到前夫拒绝,于是何某将前夫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何某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有权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何某说,离婚后前夫总是阻挠自己与孩子见面,影响到她与孩子接触。
对此,赵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协议好两个孩子由其抚养,且自己有能力抚养。对于何某指控其阻挠与孩子见面,赵某称,他一直没有阻止前妻与小孩见面,反倒是前妻自离婚后一直没有来看过小孩,所以,他坚持不同意将女儿交由前妻抚养。
#p#分页标题#e#为孩子健康着想法院不支持诉求
那么,何某的诉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何某和赵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了由男方抚养小孩,该协议书的内容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赵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学习、生活习惯和规律。如果突然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然改变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将不利于其成长。
同时,何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女儿与前夫生活期间存在不利于其成长的证据,也并未提交相关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的证据。因此,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何某的诉求,最后法院并未支持。
■以案说法
孩子的抚养权不是说变更就能变更的,它需要存在以下法定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