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开发区法庭调解处理一起精神分裂患者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并非就案审案,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宗旨,既保护夫妻一方的离婚权,同时兼顾精神分裂患者的生存生活,取得较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自2013年以来,杨某出现幻觉、被害妄想等异常状况,在自贡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王某为了养家陆续外出务工,但久而久之,王某与杨某的感情逐渐淡化,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经司法鉴定所评定:杨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首先对杨某精神状况进行走访,杨某的直系亲属一致同意指定其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同时,在离婚案件调解时,邀请杨某的父亲、村民委员会到场参与调解,杨某的父亲以及村委会均担心双方离婚后,杨某父亲年事已高、其子又在外务工,杨某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法生活。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承办法官提出在双方离婚的基础上,鉴于杨某现状由王某支付杨某经济帮助金,而支付方式采取每月支付300元至杨某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期间为止的解决方案,经在场各方同意认可。既保证了王某离婚权,同时兼顾了杨某的生存生活。
家事纠纷是社会日常生活中多发的矛盾纠纷类型,当事人往往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掺杂着情感纠葛等因素。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中,贡井法院始终坚持以法理为基础,兼顾情理以及案件处理社会效果,在突出法律刚性准则的同时兼顾亲情柔性因素,通过释法、劝说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