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离婚后,女方意外发现前夫在离婚前一个月,跟别人生下了一个儿子,于是向法院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张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两人生下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李某在离婚后意外得知,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有出轨行为,并且在离婚前的一个月里,也就是2017年10月份,跟第三人孙某(女)生下一子。离婚后,张某和孙某在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李某认为张某和孙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共同赔偿自己精神损失5万元。
虎丘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2万元。法院对李某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伤及无辜子女,也对原告的情感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最终酌情确定张某的赔偿金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