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庭审殴打诉讼参与人 妨害诉讼被罚款

中国法院网讯 (周俊玲)  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以前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在泗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范某将赵某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协助其办理争议房产过户手续。范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某不顾承办法官阻止,并殴打法官,多次冲过去殴打范某,情节十分恶劣。庭审后赵某向法庭作出了书面检讨。

  赵某在法庭殴打诉讼参加人,妨害了诉讼。对此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罚款1000元。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赵某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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