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 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被驳回

 中国江苏网5月5日南通讯(通讯员 肖文明)近日,如东法院洋口港法庭就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裁定,因女方中止妊娠不满六个月,依法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起诉。

  原告王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于去年9月中旬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月即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后初期,双方相处尚可。但好景不长,因经济原因,双方开始出现矛盾。2019年2月份,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庭审中,经法官询问男方要求与女方离婚的原因时,男方陈述女方负债较多,其无法满足女方经济需求,且女方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份私自中止妊娠,进行了人工流产。法院鉴于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故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其离婚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法律条文是针对特殊时期保护妇女利益需要作出的特别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或因女方流产系与他人通奸所致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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