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于双方名下的面积近170平方米、价值超500万元的房产归吴先生所有。民政部门备案登记他们《离婚协议书》后,向双方发了离婚证。但离婚后,前妻迟迟不配合吴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年半后,吴先生才知道,前妻离婚后因为借债背了不少官司,而他和前妻约定的归他的房产也于近日被法院查封,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这套房子吴先生还能拿回来吗?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林子瓯:
案涉房产的处理有两种可能:一是按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吴先生。吴先生前妻所涉债务,是与吴先生离婚后才新产生的,属于吴先生前妻的个人债务。而在债务形成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通过《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了吴先生。因此,其他债权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吴先生前妻的其他财产。此外,我国法律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效力是等同认可的,吴先生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其中案涉房产归吴先生的约定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房产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可以强制执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吴先生前妻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依然登记为吴先生及其前妻双方所有。所以,房屋的一半份额实质上还是属于前妻的。
对案涉房产的处理单单通过法理层面的分析是不足的,应结合房屋现今的占有使用情况、《离婚协议书》订立双方是否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过户登记手续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首先,倘若房屋目前确实由吴先生一人占有使用,且吴先生名下无其他房产的,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吴先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房屋,那么享有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其他途径向吴先生前妻要回自己借出的钱款。#p#分页标题#e#
其次,《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早于前妻负债的时间,在法律上应认定这笔债务为前妻的个人债务,但还要再认定吴先生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
再者,吴先生与前妻约定好案涉房产归吴先生所有,可前妻迟迟不愿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倘若吴先生存在为了避税而故意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故意拖延的情况,该案涉房产就要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与享有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相互打架,最终谁胜谁负,不能依据单一的因素确定裁判标准,而应结合实际情况中的相关因素进行价值衡量,从而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