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离婚纠纷拖累的未成年子女 北京高院建议推进社会观护立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离婚、财产纠纷中,“息诉不熄火”问题屡见不鲜,未成年子女权益极易受损。5月28日,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社会观护工作发布会,据介绍,北京法院引入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在18家法院、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法院第一时间与社工组织对接。在已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

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

“作为一名社会观护员,我通过耐心、持久的观护工作,使那些隔绝一年、两年、甚至八年的母子能够团聚。”发布会上,社会观护员余海燕说。

余海燕今年60岁,是一名退休检察官。退休后的她,常常以“特殊的身份”——社会观护员参与法院的庭审。

她的职责,是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对涉诉未成年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同时参与案件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以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修复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妥善监护方面的作用。

社会观护即在诉讼中委托观护员对涉诉未成年人背景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情况及时干预,参与案件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情况,以协助法院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圆桌审判、诉讼教育引导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新思路、新方法。"#p#分页标题#e#

自2016年5月起,北京高院联合团市委、北京市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等各界力量,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尝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运用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在抚养、探望、监护权等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观护工作。

法院从辖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志愿者中推荐人选,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并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人员整合,到目前为止已建立起70人的观护员队伍。这些人员包括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其中有42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应探索政府社会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北京高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在18家法院、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经当事人同意,法院第一时间与社工组织对接,由社工组织指派符合条件的司法社工与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协同开展工作。

其中,司法社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个案访谈、家庭走访等方式,全面调查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个人意愿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等,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志愿者充分发挥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丰富阅历,协助社工与当事人建立情感联系,帮助当事人释放负面情绪,修复情感创伤,与法官、社工、当事人形成“四方调解”合力。

“在已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目前,这项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团委为资源依托、社工组织为专业保障的‘三联动’工作模式。”蓝向东说。

社会观护还存在哪些问题?蓝向东提到,目前,有关社会观护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内容过于原则,对于社会观护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接纳度,不利于机制充分发挥效用。同时,物质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试点工作结束后,如何保障该项工作常态化发展,是一项棘手问题。#p#分页标题#e#

此外,观护服务中,有时发现身患重病,陷入严重经济困难或者面临失学风险的未成年人,亟需社会帮助,但司法、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未能及时调动社会资源,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精准救助。

为此,蓝向东建议应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明确社会观护的法律地位、服务目标和实施方案,为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经费保障方面,以财政划拨专款的方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并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推进观护工作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出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实现社会资源与困难家庭的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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