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出走十年 诉至法院申请离婚获准

妻子离家出走长达十年之久,丈夫不堪忍受诉请离婚。 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准许朱某、聂某离婚,婚生子由朱某抚养,聂某承担抚养费1万元。

  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聂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次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聂某生育儿子后,与朱某结伴到广东东莞打工。2003年,朱某在工作时因故摔成重伤,在医院前后治疗了6年,身体落下残疾。聂某照顾了朱某一年左右就离开了,从2004年至今双方没有再见面,聂某也没有回家探望过孩子。2009年聂某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两人婚后不久,因朱某身体受伤常年在医院治疗,聂某照顾了朱某一年左右就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从此分居生活长达10多年,且在分居期间也未有往来。依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朱某与聂某二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朱某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因小孩一直与朱某生活,本着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判决小孩继续由朱某抚养,聂某按照国家标准承担从起诉时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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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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