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丈夫多次侮辱、殴打妻子,通州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原告刘女士的申请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在离婚诉讼期间,本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李某某就一套共有住房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因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价值预估存在较大分歧,原告刘女士向法院申请价值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远远超出被告李某某的预期,李某某因此恼羞成怒,殴打原告刘女士,并驱赶原告及其家人出门。原告刘女士无奈之下只能报警寻求保护。110出警后,被告李某某仍不知悔改。李某某在离婚诉讼前也曾多次侮辱、殴打刘女士,还辱骂刘女士的家人。原告刘女士为了保护自身及其家人的人身不受威胁和伤害,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孔范宇法官接到申请后,当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派出所提供的报警记录等证明,可以认定李某某存在上述情况,原告刘女士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效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3至6个月。考虑到本案仍在诉讼中,且涉及评估鉴定等事项,孔范宇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禁止李某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有效期为6个月。法院对被害人刘女士采取的保护性措施,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北京通州法院首次发出人身保护令,对于离婚诉讼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同胞起到了及时的保护作用,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在副中心法院的首次适用。孔范宇法官在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48小时内出具保护令并送达至相关当事人,处理迅速得当,不仅达到了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维护了地区和谐稳定,彰显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