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中的财产分配一直是个难题,近日,湖州中院审理了一起颇具戏剧情节的离婚“夺财案”。
事情要从两人相识前说起。当时,案件的男主角高某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每天朝九晚五的生活让他觉得无趣,所以下班后常常会参加一些朋友聚会。
一次聚会中,高某认识了文某,第一次见面便互相有了好感,两人恋爱了。在接触后高某才知道自己的女朋友家条件不错,未来的老丈人有一家自己的工厂。
很快,两人结婚了。看着老丈人每日忙于生意场上的事十分辛苦,高某决定辞去国企的工作,帮老丈人打理工厂,并获得了老丈人赠与的股份。
看着小夫妻俩感情稳定,女婿能力不错,老丈人又让小夫妻俩共同经营管理了一家在杭州的公司。然而好景不长,婚后的几年里,小夫妻俩因性格不合,矛盾重重。不管家人怎么劝都没有用,两人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2017年9月8日,妻子文某称自家的杭州公司急需临时周转资金,向陈某借款4700000元。很快,陈某向杭州公司转账汇款4700000元。2017年9月11日,杭州公司将账号上的4700000元转账汇入文某个人账号。
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因文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陈某将她告上了法庭。一审认为借款为文某个人债务,判决由文某偿还。
按常理来说,陈某只要有人还他的欠款就好,可当他听到法院这一判决时,又提出上诉。他认为案涉款项为高某与文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承办人在审理中发现,案涉借款发生之日即2017年9月8日起,文某、陈某与案外人吴某之间存在银行循环流水,也就是说这4700000元款项来源于文某,文某又转账给吴某,由吴某转给陈某,再由陈某以借款的名义汇入杭州公司账户,三日后又由公司账户回到文某个人账户,形成循环流水。
根据以上证据,承办人认为案涉款项可能是文某为了在与高某离婚中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而虚构债务,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最终二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将相关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湖州市公安局处理。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本案中,文某与陈某串通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涉嫌虚假诉讼。夫妻离婚,本应好聚好散,却因虚假诉讼而横生枝节,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