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起诉离婚但不同意 抚养子女被判不准离婚
2008年,原告顾某与被告闵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生一子取名闵某某,2011年2月补办结婚手续。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顾某于2018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闵某离婚,婚生子随被告闵某生活。闵某长时间不在家,闵某某平时随爷爷奶奶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顾某起诉离婚,被告闵某经常不在家,并表示如果离婚,其不同意抚养小孩,原、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父母将子女带到这个世界,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将子女抚养成人。如果准许原告顾某与被告闵某离婚,将使其子女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不准许原告顾某与被告闵某离婚。雷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