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领域: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李娜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对保险类案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曾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及自然人提起相关诉讼或出庭应诉,代理范围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方面,案件取得不错效果,代理服务得到当事人认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人身险作为投资的方向之一。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因人身险形成的利益如何处理?7月12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
保单的现金价值要具体分析
案例:李先生和太太陈女士于2013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冬冬。婚后,李先生买了一份大额的疾病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法庭上,两人在保险的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李先生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陈女士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先生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p#分页标题#e#律师说法: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现金价值可以理解为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投保人会因退保取得该份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夫妻离婚时,如果未达到获得保险金的条件,对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体现在对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上。
这部分财产能不能分割,要综合分析。以夫妻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例如: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仍继续交费的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但如果夫妻以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保险,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是一方父母,是否能分割存在争议。支持方认为:从公平角度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分割,将损害另一方权益,为夫妻一方有预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留下空间。反对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保险交纳的保费应视为双方消费性支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分割。这部分财产如何分割,要看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即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子女,本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支出的保险费一般不会分割
案例:郑先生和小小婚后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离婚后不久,小小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郑先生为他本人购买的寿险。小小想知道,这笔已经缴纳的保险费,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p#分页标题#e#
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较难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对象。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定保险费可作为分割对象,由获得保险利益的一方将已交纳的保费一半给付另一方。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作为一项消费支出,并非实际存在的资产,简单对保险费进行分割,欠缺理论支撑。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出台后,明确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条件,对于分割保险费的请求一般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处理一些意外险、短期寿险时,在保单无现金价值,且双方同意退保的情况下,可对保险人退还的未到期的净保费进行分割。但因该种保险保费较低,实践中对此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并不大。需要注意的是,已缴纳的保费,通常是远高于保险的现金价值。取得保险利益的一方,在未来将获得的保险利益也高于当下的保险现金价值。此时,简单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不考虑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以及保险未来可获得的收益,对未获得保险利益一方并不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