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济南中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涉“婚外情”案件:在外暗度陈仓,与小三怀上私生子,为骗妻子离婚,济南一“渣男”谎称躲避二胎罚款“假离婚”。离婚后,妻子发现背后的骗局,进行起诉“反攻”。
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李敏生子刘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东与其他异性赵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致赵某怀孕。原告李敏再次怀孕,被告刘东谎称“躲避二胎罚款,假离婚”。2015年1月13日原、被告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原告李敏离婚后生下二孩刘坤,其要求复婚时被告刘东拒绝。随后原告李敏发现赵某生一女孩刘茹,现刘茹同原、被告及刘强、刘坤落在同一户口簿上。
原告李敏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刘东支付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原告李敏要求被告刘东给予其经济帮助。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敏要求被告刘东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及经济帮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济南中院经审理判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刘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且致双方离婚后4个月便与他人生育一女。李敏虽未举证证明刘东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况,但刘东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双方均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刘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李敏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若李敏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经济上的补偿,显然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济南中院结合刘东的过错程度以及给李敏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判决刘东向李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要求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且其陈述月收入3000元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长点心吧,法律不认“假离婚”!
现实生活中,有市民曾表示,听说周围发生过为了购房或谋取更多利益,而进行的“假离婚”情况。但记者曾对此多次向法律人士了解,得到了这样的结论——在法律中根本不存在“假离婚”这个词汇。因为离婚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还是法院判决,都会按照双方意思表示。在第三方看来,所谓的“假离婚”,其实都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从救急途径上来说,不可能存在因为一方受到欺骗,继而恢复婚姻关系的可能。
特别是在涉及经济利益关系的问题上,主动提出“假离婚”的配偶一方,可能会借机转移财产,及至被骗一方发现时,往往是人财两空,从法律上又很难找到救济途径。
毕竟承认假离婚,就意味着双方曾试图通过不法途经,获取一些共同利益,而即使在此过程中被骗,也需要为自己的“不智”,缴纳“智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