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不让见孩儿,郑州一男子拒付抚养费成被告

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对方见孩子,另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此外,孩子的抚养费到底法定义务要给到多大?14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与元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7年11月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明明由女方李某抚养,男方元某享有探视权,男方于每月1日支付人民币两千元整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随后,李某带着明明从元某家搬出,元某也选择了再婚。但直到2018年10月,元某承诺过的抚养费却分文支付。
2018年,元某母亲去世前希望见孙子明明最后一面但没见到,老人抱憾而去,且元某曾多次去李某处看明明,都被李某以孩子在姥姥家、孩子在上兴趣班等为由拒绝,元某便因此认定是李某从中作梗,一气之下便拖着不给钱。
多次讨要无果后,明明将元某起诉到了法院,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参加了诉讼。
【问题1】不让见孩儿,是否可拒付抚养费?
即便李某有意不让元某见孩子,这能否成为元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惠济法院经审理,确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随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明明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8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的每月1日向明明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明明年满十八周岁止。
【问题2】孩子抚养费到底要给到多大?
记者发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给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而法院判决则明确,给到“年满十八周岁”。这中间差别还是非常大的,现在的孩子18岁刚刚开始考大学,而大学期间也比较花钱,此外,读研、读博的情况也比较多,不少人接近30岁还在上学,是否可视为“未独立生活”?
随后,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抚养费付至“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与“到孩子18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并非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更多受当事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不受双方的子女年龄的约束,譬如该子女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时能靠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则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如其过了18岁仍不能独立生活,则可以继续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岁”则意味着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一方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鉴于目前孩子上大学期间综合费用较高,如果父或母一方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愿意继续支付孩子大学期间的费用,子女应该表示感谢,如果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愿意支付,子女可另行起诉。
本案中“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为李某与元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在法律上并不严谨,法院在释明相关法律后,判决元某向明明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记者查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需要明确的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执行】多次劝解,爸爸见到儿子后给付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元某仍然以种种理由逃避履行,甚至同明明和李某玩起了“躲猫猫”,案件进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走访了解到,元某所在村庄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目前正按月领取拆迁补偿款,且元某在某工厂任职,每月有固定收入,并非没有能力支付。
考虑到对被执行人元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其很可能由于存在抵触心理而继续拖欠后续抚养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矛盾的有效化解,执行法官决定,继续采取沟通劝导的方式,敦促被执行人元某自觉主动履行,在确保案件顺利执结的同时,也让明明在今后成长过程中能够更多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于是,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元某和李某了解情况,力求解开双方的心结。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劝解,元某的态度有了松动,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但前提是想见一见儿子。8月12日下午,在李某的配合下,元某见到了久未相见的儿子,随后将全部3万余元执行款转入了法院执行专项账户内。8月13日上午,李某到法院领取了全部执行款。#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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