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索要800万元 法院反判她付给男方47万元

女子起诉离婚,要求瓜分千万家产,不料男方抛出证据,最后法院判该女子给付男方47.6万元。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结果让原告始料不及,“剧情”竟出现了反转。

宋某与董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深圳共同经商,育有两个子女,买房又买车,日子过得有声有色。但2014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年底,二人开始分居。

2018年11月,妻子宋某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儿子董小某由自己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儿子成年,并依法分割董某经手卖出的三套位于深圳的房屋售房款、征收安置补偿款、2018年购买的宁波房屋份额等共计近1600万元财产。

庭审中,董某表示同意儿子由宋某抚养,但深圳的三套房屋是二人共同出售,售房款也是二人共同使用。拆迁的厂房系自己在婚前继承,安置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随即,董某抛出新的证据,显示宋某于2014年、2018年曾自行出售平阳房屋两套,而董某并未拿到售房款,遂要求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下半年前,双方银行往来频繁,不足以证明2017年前出售的四套房屋的转让款,现仍在经手出售一方管理中。因此,双方主张分割这四套房屋转让款,法院不予支持。宋某经手出售平阳B房屋时间为2018年,距双方基本无资金往来起已半年多,且宋某对该房屋转让款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故法院确定宋某应给付董某该房屋转让款的50%即62万元。

补偿安置金额约为118万元,汇入董某银行账户后,董某转汇入女儿账户。宋某亦认可这作为双方对女儿的赠与无需分割。

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董小某随宋某生活,董某给付宋某子女抚养费14.4万元。宁波房屋的权利归董小某享有,宋某给付董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62万元。上述折抵后,宋某应给付董某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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