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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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律普法月】0920值班律师:付娜

【今日普法小贴士/原创文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值得注意的是,重婚的构成要件,是在法律+法律婚姻,法律+事实婚姻,事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主张当事人重婚罪,必须前后两次“婚姻”,均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法律婚需要有婚姻登记,事实婚需要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若仅同居非以夫妻名义,仅构成同居关系非事实婚姻。在有法律婚条件下,另一方不构成事实婚仅构成同居关系的,不构成重婚罪,但可主张赔偿。
【律师简介】
付娜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某国企及多家上市企业任高级管理岗位;并曾亲自筹建过多家企业并任CEO;十多年的工作经历,使其在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争议解决方面及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私募股权、并购重组等领域的项目运作中积累了丰富执业经验;尤其擅长非诉讼谈判调解,在婚姻房产纠纷案件、企业商务谈判中表现尤为突出,深受委托人信赖。
执业信条 :博思笃行,守正致和,心系客户,鼎力维权。
【成功案例】
石先生出卖房屋一套,签订了居间合同与协议书,并约定在2018年5月1日网签购房合同,后当事人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网签,并要求解除合同。律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为石先生积极举证,在解除合同同时,在保留原有住房同时,追回可观的客观的违约金。
吴女士在某品牌鞋店工作,因女儿发烧多次请假要求回家照看女儿无果,在安排好工作,妥善完成自己工作任务后回家照顾女儿并同时实时跟进工作,但公司已旷工处理,要求当事人离职。在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在多种事实不利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追回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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