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5日讯 夫妻情感破裂后,因为财产分割、彩礼等问题而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夫妻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退还彩礼等行为能否获支持?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案件。
刘某(女)与王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俩人生育三女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建置了5间店面、3套套房。
2006年3月2日,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二间店面、一套套房分配给刘某使用;另外三间店面、二套套房分配给王某使用;双方分配使用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双方的婚生子小明所有;双方所分配使用的店面、套房等财产可以出租,不能出卖和转让。如果发现有一方出卖的话,另一方有权干涉或请求法律帮助;所有不动产的房产证全部交给小明保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归王某负责。
本以为一别两宽,不曾想时隔十余年后,刘某却反悔了。今年2月12日,刘某向安溪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分配给刘某使用的两间店面、一套套房归其所有。但是,王某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缺乏依据 驳回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在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刘某对诉争房屋、店面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婚生子小明。该离婚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刘某、王某自愿签订,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故该协议对刘某、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离婚协议书签订于2006年,至今已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刘某现在主张诉争房屋、店面的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然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本案中,刘某与王某于2006年3月2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安溪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没有法定事由 协议书无法撤销
由于离婚双方有过夫妻名分、曾经共同生活,可能还育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可能会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务必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