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该怎么分?

        李某和贾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一直在南方工作,只有节假日才能回家,儿子的抚养重任便落在了贾某身上。 刚开始,两人在电话里经常吵架,后来每当李某回家,两人就会争执不停。 2017年,二人决定结束婚姻。

  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外,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也成了问题。李某认为,两人在结婚前,李某父母给两人的婚房交了首付,房产登记上是李某的名字,婚后两人一起还款,还款金额应该两人平均分割。可贾某认为,两人的财产分割还应该有房屋还款的增值部分,婚房的装修,家电的购置,以及两人的婚后存款。

  二人对于这两个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最后李某把贾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贾某和李某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儿子归贾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贾某抚养费,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婚房为李某所有,李某二十日内补偿贾某偿还房贷部分以及房贷增值部分,考虑到贾某暂时无处居住,李某应当予以照顾,诉争房屋可由贾某继续居住一年,共同装修费用,根据房屋的使用年限及贾某继续居住此房屋一年的情节,李某酌情给予贾某补偿。

  律师说案:

  关于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补偿。

  李某和贾某的婚房于婚前李某父母出首付款购买,婚后2012年共同还款,还款时间为5年,故房屋所有权为李某,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共同还贷期间的房屋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家电购买和装修都发生在婚后,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李某在婚姻期间,尽到的抚养义务更多,应该在财产分配时,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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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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