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 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女)与肖某(男)于2009年相识恋爱,后结为夫妻,李某的户籍也随迁至夫家。2012年,肖某户籍所在地因政府征收土地,村里按户口人数平分了征地补偿款,肖某作为户主领取了夫妻二人分得的征地补偿款。2013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彼此互不联系,感情逐渐冷淡,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肖某返还属于李某个人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可取得土地补偿款。该案中,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李某已因婚嫁户口随迁至该村,村集体划分土地补偿款时亦按人数向肖某支付了属于李某的补偿款,故李某要求肖某返还属于个人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依靠,征地补偿款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而不宜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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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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