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委员建议调整离婚冷静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4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的与会人员建议调整离婚冷静期,明确因家暴、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不需要30天冷静期。还有的与会人员提出,针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1
 
因家暴离婚不应设30天冷静期
 
设立离婚冷静期是本次民法典编纂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委员李钺锋表示,上述离婚冷静期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设立离婚冷静期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他建议设立甄别机制,增加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建议2
 
“承担相应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
 
李钺锋还谈到,草案少数条文对责任的规定模糊,建议加以明确。例如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有少数条款中关于责任承担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表述。比如“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李钺锋说,“民法典分则部分作为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应当尽可能指向明确,规定具体责任,不能用模糊的语言。上述这些条文中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赔偿责任?或补充责任?建议尽量规定清楚,以便实践操作执行”。
 
建议3
 
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有的与会人员建议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完善针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曹建明表示,民法典的一大进步和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侵害众多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此类情形的受害人人多面广且分散,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相关条文,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
 
曹建明还谈到,草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部分,规定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相关费用和损失,为此类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在备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未作类似规定。建议增加规定,“食品、药品质量不合格,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并赔偿损失”,为此类公益诉讼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建议4#p#分页标题#e#
 
恢复“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规定
 
委员吕薇提出,本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删除了原合同法中第242条“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建议恢复此项规定。
 
吕薇表示,对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出租人本身即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以及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是否顺利,是判断法律制度对于融资租赁交易是否有效保护的基础。“如果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的话,就会影响租赁业的发展,打击租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此外,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有利于明确融资租赁与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的本质区别,也有利于避免理论和实务界将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的性质产生混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根据原合同法第242条和破产法的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租赁物。同时,根据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立法经验,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是国际上的惯例,因此建议在法典中对租赁物不是破产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吕薇还提到,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些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能够带来稳定的收入,可以作为质押品。知识产权作为质权,取决于其质量、市场价值和规范的评估方法,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纳入考核指标,用行政力量推动,本意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要注意其中存在的风险。因为有些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并不高;有些是用来进行防御的,本来就不创造价值。特别是有些专利的价值不稳定,可能因为新技术的出现而变得不值钱了。如果我们用行政力量来推动一些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其实背后仍旧是政府担保和实物担保,最后可能导致政府承担风险或银行的风险。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像华为那样利用知识产权到国际上打拼,而不是用来进行政策寻租,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上,应该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减少行政考核等干预,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银行和社会上自然会抢着融资”。
 
【声音】
 
周建军(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这两天议论得比较多的,就是几个年轻人出去喝酒,导致一个人喝完后掉到河里淹死了。由这个事我联想到一个问题,全世界各国对烈性酒的消费和饮用场所等都是有约束的,我们酒桌上长期存在着以劝酒为名,实际上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我们现在的民事权利里好像没有考虑,是不是应该把关于“共同酗酒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纳入民事权利中,我们国家限制烈性酒还不太可能,但是共同酗酒不仅导致一些人生病、死亡,也会引发社会风气问题”。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