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时间给了走向婚姻危机边缘的夫妻一个踩刹车的机会,避免婚姻当事人因为一时怄气、吵架,而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
目前,民法典草案正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等话题引发了社会热议。 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显然是为了让离婚变得不像以前那么方便,离婚成了“两步走”:先去申请离婚登记,30天之后双方再亲自去申请离婚发证。30天时间给了走向婚姻危机边缘的夫妻一个踩刹车的机会,避免婚姻当事人因为一时怄气、吵架,而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
事实上,闪婚闪离已经成为时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婚后2年至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七年之痒”缩短到了三年。而这些“闪婚闪离”的导火索很多为芝麻绿豆的小事,事后往往悔之晚矣。
所以,民法典草案拟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让双方当事人三思而行,为婚姻引进了“黄牌”机制。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关注到“不受限制的离婚自由”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以美国来说,不少州都纷纷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处于妊娠期间,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涉及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离婚教育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学时,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这种“离婚教育”也是一种离婚冷静期。
但是,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为维护过时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婚姻观,不是为了将就、凑合,更不是给家暴等恶习撑腰。所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以下情形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但是,也有人担心,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机关并没有司法调查权,很难判定前来申请离婚的夫妻是否有前述家暴、重婚的情形,那么民政机关可能会倾向对所有离婚申请都给予30天的冷静期,如此一来就难以实现甄别目的。
应该看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石,维护家庭婚姻稳定,避免闪婚闪离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冲击,是人心所向,也应该体现在《民法典》中,要用好“冷静期”这张黄牌警告。同时,也要保障受到出轨、家暴伤害的婚姻弱势一方,使其拥有尽快摆脱婚姻噩梦的权利。所以在“离婚冷静期”的启动、甄别、适用机制上,还需要做出更精细的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