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女子离家出走六年 起诉离婚获调解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罗某与杨某于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约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后罗某怀孕,遂登记结婚,2012年底产下一子。小孩出生后,夫妻欲将家里的农房装修一番,不料,杨某在装修房屋时,不慎从房顶摔落致脚骨折。杨某入院治疗,不能外出务工,夫妻没了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剧增。罗某不堪重负,小孩刚过半岁便离家出走。2015年回家,向杨某父母索要15000元购买金项链和给其弟弟送礼。三个月后再次离家出走,四年后,杨某一家等来的却是法院传票,罗某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
 
  罗某自从生下小孩后,照顾时间总的加起来不到一年,离家后,在外打工时月收入四五千元,但从未寄过一分钱给帮忙带小孩的公公婆婆。杨某父母均已年过七旬,虽年老体弱,但为抚养孙子,杨某母亲仍外出务工,杨某父亲在家种田并照顾孙子,两老人生活过得极其艰苦。法官对罗某不抚养小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罗某诚心悔过,并表示愿意补偿20000元给杨某,并且以后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50元,罗某弟媳对自愿为罗某给付抚养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某接受,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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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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