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闹离婚,受伤的总是孩子。离婚后,抚养费问题又起纷争,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2014年,贺某与妻子申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几年后,大儿子上了小学,婚姻破裂给孩子带来的心灵伤痛尚未愈合,各种费用增加更让生活陷入重重困境。无奈之下,贺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二原告(两个孩子)向辉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申某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很是气愤,当初协议讲明自己无需承担抚养费,而且孩子上小学是义务教育,免学费的。如今自己身体状况不好,经营的生意惨淡,每月刨除各种费用所剩无几,没有能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最终,辉南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对二原告要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结合贺某、申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申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李明明说: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孩子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不能因任何事由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与申某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不承担抚养费,但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该约定并不意味着申某对儿子的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离婚后,抚养人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均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处理孩子的问题。